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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垣资深刑事辩护律师:哪些行为属于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?

时间:2024-12-22 21:59:56 来源:开云体育app入口 点击:186次

  近年来,一些人借助从事网络维护、电脑维修等工作的便利,在掌握手机改造技术以后,使用专业工具将手机摄像头改装到手机顶部、耳机孔、充电口等隐蔽位置,然后安装特定拍照APP,实现手机在黑屏、息屏等状态下可进行秘密拍摄的功能,之后便将改装的手机利用互联网出售。这类非法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窃听、窃照器材的行为,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,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感、扰乱社会秩序。因此,公安机关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了严厉打击。那么,哪些行为属于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,实施以上法律禁止的行为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呢?

  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、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,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、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。1997年《刑法》增设了非法生产、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。但是,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,在政治、经济和社会生活中,采用非法手段窃取、刺探政治、经济情报和个人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,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等专用器材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慢慢变得严重。为此,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对该条作了如下修改:一是将“窃听、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”修改为“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”;二是将最高法定刑由三年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,并增加了罚金;三是增加了单位犯罪。

  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、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侵犯了国家对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、销售等管理制度。为了对这类专用器材的生产、销售进行严格和有效的管理,维护正常的社会、生产和生活秩序,刑法将生产、销售这类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非常必要的。

  “专用间谍器材”,是指专门用于间谍活动的工具,“专用间谍器材”的范围和认定由国家安全部门负责。根据《反间谍法细则》第18条的规定,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:(1)暗藏式窃听、窃照器材;(2)突发式收发报机、一次性密码本、密写工具;(3)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、截收器材;(4)其他专用间谍器材。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,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。

  而“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”则是指具有窃听、窃照功能,并特地专门用于窃听、窃照的器材,如专用于窃听、窃照的、微型录音机、微型照相机等等,“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”的范围和认定由公安机关做鉴别判断。

  根据2014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《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“伪基站”设备的规定》,“窃听专用器材”,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,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验测试后作出认定性结论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(一)具有无线发射、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、接收器材;(二)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;(三)可以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;(四)利用搭接、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;(五)利用固体传声、光纤、微波、激光、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;(六)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,获取相关语音信息,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(含软件);(七)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。“窃照专用器材”,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,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验测试后作出认定性结论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:(一)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、摄像器材;(二)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、摄像器材;(三)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;(四)利用搭接、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;(五)可遥控照相、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、摄像功能,获取相关图像信息,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(含软件);(六)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。

  “非法生产、销售”,则是指无权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,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主管部门批准、许可,擅自制造、销售上述器材的行为,以及虽经主管部门批准、许可,有生产、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、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行为。所以,行为人故意实施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就构成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、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。

  另外,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,单位也是该罪的主体。且在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时,必须要格外注意“情节严重”的加重处罚情节。这里的“情节严重”可以从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数量、次数,经营额、获利数额,器材流入社会数量,因他人非法使用而对国家安全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。

  在此也提示警醒我们: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,请大家使用合法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,不购买、不转让、不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。同时在工作、生活中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。如发现个人隐私被偷窥传播,要第一时间报警,发现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
  第二百八十三条: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  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  第二百八十四条: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,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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